經濟實質守則更新
2019年1月1日,BVI通過《2018年經濟實質(公司及有限合伙)法》(「法案」)。法案規(guī)定在BVI從事一項或多項“相關活動”的法人實體,必須在BVI有充分的經濟實質。
隨后,BVI國際稅務局(「ITA」)於2020年2月10日頒布了最新版本的《經濟實質守則》(“經修訂守則”)。經修訂守則為法案提供了更詳細的解釋和闡述。於2019年《實益受益關係安全搜索系統(tǒng)(修正案)(第3號)法》生效時,經修訂守則亦正式生效。 經修訂守則與前版本沒有太大區(qū)別,但仍有必要了解載列於本文附錄中的主要修改。
	
經濟實質申報
	法案指出,在“財務期間”從事任何“相關活動”的“相關實體”是屬於經濟實質制度的“范圍內”。因此,相關實體需在該財務期間結束后六個月內,透過其BVI注冊代理在數(shù)據(jù)庫內輸入“指定信息”,即包括相關營業(yè)額,支出及營運資料等。
據(jù)我們了解,更多有關經濟實質申報要求和提交期限的詳細信息將於短期內發(fā)布。
	
經濟實質分類
鑒於ITA期望BVI法人實體能為分類提供一些“具體”證據(jù)及保留所有相關的詳細信息和文件以進行申報及符合有關申報要求,BVI法人實體應立即透過進行“屬范圍內或屬范圍外的分類”并收集有關信息和證據(jù),以便評估法人實體的申報責任。
我們在此提醒各董事們應對他們的BVI法人實體進行分類,并了解法案所規(guī)定的相關義務。
	
我們能怎樣幫助? 
有可能屬規(guī)管范圍內的法人實體應立即評估其是否參與相關活動,并採取措施確保已遵守有關法案,包括:
? 確定實體因從事相關活動而對應須滿足的經濟實質要求;
? 確定和收集信息及證據(jù),以滿足申報要求。
無意符合實質要求的法人實體可以:
? 停止或更改其業(yè)務活動,使其不再落入受規(guī)管范圍;
? 證明其為BVI以外其他司法管轄地區(qū)的稅務居民;
? 考慮改變業(yè)務結構;
? 或將實體清盤。
	
附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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