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財政艱苦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的納稅人,可在稅單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。
《稅務條例》規(guī)定在繳稅期限日仍未清繳的稅款可加徵不多于5%的附加費;而在繳稅限期日6個月后仍未繳交的稅款和5%的附加費,則會加徵不多于10%的附加費。
為聲援有須要的納稅人(包含個人及公司)繳付2019/20課稅年度的稅款,凡因財政艱苦獲同意分期繳付于2021年8月至2021年8月間發(fā)出的2019/20課稅年度薪俸稅、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,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,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,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。如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,但獲同意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,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。
假若納稅人未能依照分期繳稅支配準時繳交分期款項,有關支配會被撤消,所有尚未清繳的稅款會被加徵不多于5%的附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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